這年頭,大家爭的面紅耳赤,都是為了文字上面怎麼解釋,又愛玩弄法律,早就忘了法源的立意了

Google 只要在台灣 Andriod Market 的收費軟體網頁的範本改一下,把那個付費的字眼改成

“試用費” 就可以了,用試用的次數來收費,第一次,要錢,之後不用錢,試用費反悔期,15分鐘


PS: 沒有法律規定,試用一定要免費吧!反正大多價格比你一杯咖啡還便宜,算試用費不為過吧,再腦筋轉不過來,有一種就做試用期總有聽過吧